Attention to Contractors and Awardees
承攬人/被判給人注意事項

承攬人/被判給人注意事項:
1.供應商一旦參與競投大學的採購項目,即表示接受大學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就所有相關文書作出通知。

2. 倘此採購需簽署公證合同,訂立合同的費用和開支均由承攬人/被判給人負責。

3. 承攬人/被判給人須於兩(2)個工作日內確認交付期,倘承攬人/被判給人未能按訂立的交付計劃完成相關工程/服務或供應及安裝項目,又或未能於大學訂立的期限內提交相關樣板或資料,大學有權向承攬人/被判給人發出書面警告信,且因此而引致或導致的延誤將計算在交付期內。

4. 倘若承攬人/被判給人欲延期交付相關工程/服務/項目,須以書面方式,於該項目首四分之三交付期前,向大學提出具理由的延期交付申請,在有關申請獲准許前,承攬人/被判給人應按原交付期限作出交付。

5. 僅在大學認為承攬人/被判給人所提出之理由合理,延期交付申請方可獲准;因承攬人/被判給人延期交付構成大學之額外負擔,大學可要求承攬人/被判給人賠償。

6. 於交付期內,倘項目所屬的製造商未能作出供應或該項產品已停產,承攬人/被判給人須提交相關之證明文件以作證明。此外,承攬人/被判給人須供應與原獲判給項目規格相同或更優的最新產品作替代,但不能調整合同價格或索償;而相關用作替代的項目在交付前亦須預先獲得大學書面核准。

7. 如交付之任何一件項目未符合要求,大學有權要求承攬人/被判給人於限定期間內更換有關項目至符合標準為止。

8. 大學有權要求將項目分階段供應,承攬人/被判給人須與大學協調並配合大學之要求。

9. 必須遵守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法律,尤其必須聘請合法勞工,同時,承擔由此所引致對大學及/或第三者的任何損害、損失或相關法律責任等。

10. 倘承攬人/被判給人提供的人員不能履行相關工程/服務要求,大學有權要求承攬人/被判給人更換有關人員,承攬人/被判給人必須在限期內提供合適的人員替換。

11. 所執行的工程/提供的服務/財貨必須符合邀請報價及其附件的要求。

12. 除特別批准外,不得把其合同地位或任何權利或責任讓與他人。

13. 須密切留意有關進出口之法例及規定,以確保能運送到大學指定地點。

14. 須應大學要求,配合校區設施使用的優先次序安排運送各項目至指定地點。

15. 建議選用的材料及設備,必須完全符合設計用途,而且與報價單所載之說明及質量技術資料相符;並須先交大學作批准,不論次數多少直到滿意為止。

16. 應提交必需的材料說明表連相關說明書及/或樣板。

17. 應提交必需的深化設計圖、施工圖及相關的樓宇設施綜合圖、施工大樣圖,包括解釋說明、設計計算書、設計及技術方案等,並在工作前應先獲得大學的確認,以及當適用時,遵守製作公共工程圖則的法律規定。

18. 若各設計文件及圖紙存有不清晰或互相矛盾,設計師/工程師會作出相應解釋,但承攬人/被判給人不可就相關解釋而要求額外費用,施工期/服務期/交付期亦不會作調整,承攬人/被判給人須以最高規格的資料文件完成該項目。

19. 應負責對一切在工作進行中需要作更改的圖則作出相應修改。項目完成後,應向大學遞交一套所有圖則的更新本及其電子檔案、設備的操作保養和保存手冊等文件。

20. 就設計及建造工程,承攬人須負責準備符合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入則的要求的竣工圖則及計算書(若有需要,須因應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大學或其代表的意見進行修改,直至取得批核為止),一切所需之費用由承攬人承擔;承攬人還須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為各個工種提交一套原稿及三套副本竣工圖則(包括AutoCAD格式電子圖檔)、三套設備操作及保養計劃說明書(包括電腦檔案)及三套維修手冊(包括電腦檔案)。

21. 應按圖則、設計及用料說明、技術規範、生產商或專利實體的指引施工,同時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條例及規章。

22. 按實際環境及工序需要,大學有權要求承攬人/被判給人安裝臨時水、電錶,計算用量,或收取相關費用。

23. 須負責一切有關之鑿地、鑿牆、還原、收口、防水、清理、保護、運輸、油漆、飾面還原、線槽開關、臨時交通訊號、圍欄等安全措施、工作中及完成後清潔等工作 。

24. 由於該樓宇已全面投入使用,故在工作進行期間,須做好安全及保護措施,以及在工作進行中及完成後之一切清潔等工作,如要加班,須提早通知大學並獲得批准後方可進行;大量噪音工作須提前與大學協調,獲得批准後才能拆除;如要拆除無線網設備(遺失須賠償)、涉及強電弱電等工序須提早通知並與大學協調,獲得批准後才能拆除。

25. 必須確保大學範圍內有關設施/財產完整及維持其正常運作,免其受到損壞,有需要時必須提供額外的保護措施,如屬可歸責承攬人/被判給人的任何損壞,承攬人/被判給人必須立即通知大學並獲大學同意後方可把損壞的設施回復至原來狀態及/或作出相應賠償;如需以升降機用作垂直運輸工具,必須於升降機內增加必要的保護設施。

26. 在每次運送或完成安裝後,須安排清理現場及清潔完成安裝之項目,而所有拆除的包裝物料必須即日運走或搬到大學指定的地點或校外垃圾處理站。以上相關開支費用須由承攬人/被判給人承擔;如發現包裝物料積存於校區,承攬人/被判給人須於接獲大學通知翌日內清理包裝物料。如未能於大學指定期限內清理,大學將自行處理,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須由承攬人/被判給人承擔。

27. 如有其他的項目需要在承攬人/被判給人的施工範圍同時作業,承攬人/被判給人應作出相關的協調工作,以確保施工質量和進度。

28. 所清拆的建築及機電設備、物料、材料、元件、配件均屬大學所有,若有需要時,須由承攬人/被判給人運送回指定倉庫。

29. 除特別批准外,所有產生之廢料不得放置於校園內任何公眾地方,且承攬人/被判給人必須於即日把廢料清走。

30. 大學在資源許可下,將可因應承攬人/被判給人的要求,容許承攬人/被判給人於校區指定地點及範圍設置臨時貨倉,但承攬人/被判給人須自行負責有關臨時貨倉的圍板、保護、保險、保安及相關運輸等的工作及費用。大學對臨時貨倉因任何人為疏忽或意外所引致的損失均不負上任何責任。

31. 應負責一切有關項目及已完成機電設施提供相關測試或試驗,並提交報告以保證質量及表現。

32. 項目完成後,應按大學要求,遞交所有結算文件包括材料資料、工作紀錄表、測試紀錄、移交筆錄文件等資料作本項目結算用。

33. 不得因下列原因要求補償額外費用及施工期/服務期/交付期:

  • 因應實際施工進度須於平日及週末/假期加班工作以滿足工作進度;
  • 平日施工倘若產生噪音、而鄰近辦公室用家不能接受,須於平日及週末/假期加班工作以減少對用家之影響。

34. 為配合大學相關部門對校區之管理,承攬人/被判給人及其員工在校區工作期間必須遵守:

  • 大學在環保範疇內制定的規章制度;
  • 大學在保安及交通管理範疇內制定的規章制度;
  • 大學在健康及安全範疇內制定的規章制度;
  • 大學在工作及施工之安全作業方式範疇內制定的規章制度。

35. 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4/91/M號法令《澳門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並於開始施工後七日內送交表格一《開始施工通知》予勞工事務局。

36. 必須遵守大學所訂立的“校園裝修工程工作守則”,有關守則可向大學之保安及交通事務處索取。

37. 為配合大學推行的環境管理體系,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大學定下的GN-02環保指導書內的有關要求,有關守則可向大學之保安及交通事務處索取。

38. 根據服務的不同性質及複雜性,有需要時須為其工作進行適當的風險評估,在需要時須向大學之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提交其安全計劃書,當中包括將會使用之機械、危險物料、作業工序與其相關的危害及將會採取之相應預防措施。